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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仟肆佰叁拾柒] 兩個爸爸,兩個媽媽,有心的人才能教好小孩子!

親愛的捧友們,今天順利活下來了嗎?今天又繼續回到了社會觀察系列,話說今天有一個我覺得很重要的法案通過了,就是「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的修訂條文三讀通過了,其實這個法案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可能會說不是「同婚專法」已經有了?不是就可以收養了嗎?這裡我稍微科普一下,在目前現行的同婚專法第二十條中的規定,是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是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這裡大家可能會覺得,那不是就可以收養了?但這裡要注意「他方」這一個詞,在原來的「收養」規定當中,有近親、媒合、繼親三種來獲取親權,第一種就是可能父母失能了,由有血緣關係的親戚收養,第二種是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第三種就是繼父母的親權認定。而原來的條文,同性伴侶的的收養,只能收養伴侶的親生子女,如果要共同收養是沒有辦法的。

這裡可能大家會看不懂,我來舉一個例子呀!就是如果AB為同性伴侶,他們是沒有辦法以「配偶」的方式共同收養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他們能收養的,就是AB在他們成為伴侶之前如果有生孩子的話,可以用繼親的方式收養。所以,在原來的條文之下,有許多未婚的同性伴侶,因為想要收養小孩,所以不敢結婚,他要在其中一方收養孩子之後,才能結婚,不然是無法提出收養。而如果已經結婚的同性伴侶,也因為非親生,他們不能重複收養,所以是不能跟對方已經收養的孩子擁有親權的,也就是說,A收養了一個孩子,跟B結婚之後,這個小孩的親權依然只是A,所以B一樣不能有親權跟監護權,也就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只有A。就算不在乎這個親權,也有許多;已婚的同志配偶則須離婚,以讓其中一方符合收養規定,即使後續成功收養再結婚,配偶與孩子也依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

反正,簡單來說,之前的法條就是不能讓一對同性伴侶能夠「共同收養」,而今天的修訂案就終於可以讓他們共同收養了!確實又是性別友善的一個巨大的里程碑。但還是有看到很多不知道為什麼要崩潰的萌萌,在對於這個法案有很多的意見,不過大概還就是「家庭結構將被破壞」,「天不照常倫」之類的很奇妙的說法。但其實也不想想,有一部份之所以需要收養的孩子,就是因為這些「異性戀」夫妻會生不會養,所以造成孩子在不適合的環境中需要被領養呀!那這些條件很好,又已經有想要好好培養孩子準備的人們,到底為什麼不適合養育孩子呢?他們才是那些維持家庭結構的人呀!就是因為這些人重視家庭,才會想要認養孩子不是嗎?

好拉!其實今天就真的是看到這個新聞,覺得很開心。關於性別平權這條漫漫長路上,台灣又很領先亞洲其他國家的踏出了重要的一步了!當然還有超級多的議題等待我們去慢慢改變,但當雨停了,風起了,我們是不是真的就可以期待著,太陽會探出雲層呢?也許這一個世界目前不是對所有人都友善,但我還是偷偷的期待著,總有一天,我們將不會用傷人的眼光去傷害那些每一個不一樣的人,我們都會用平等的態度,去對待每一個玫瑰少年,也會同理並支持著,兩個爸爸與兩個媽媽們!親愛的網誌先生,我們都要一起支持他們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