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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佰叄拾] 隱私的爭議,無關乎頭銜或是職業,至於紅不紅?也許不應該是議題

好拉!說實在的這一篇文章是一個讓我很尷尬的狀況,
前幾天臉書上突然有兩個朋友站在不同角度討論著「網紅」的隱私的問題,
然後,說實在的這個議題我為什麼沒有選邊站,也沒有大聊,
第一個部分是這兩個朋友,說實在的我還都不太想跟他們吵架,
一個是圈內朋友重複高得可怕,一個是我是笨蛋才會想跟他辯論,
另外就是其實我覺得這是一個假議題拉!
不過因為寫網誌沒梗了,所以決定來說嘴一下!
 
到底是怎樣的情況,請容我先簡單的概述一下,不然應該大部分的捧友不知道我在說什麼?
因為說實在的,我現在也不知道那兩位朋友是因為哪個新聞,所以突然聊起了「網紅」。
但基本上感覺上是因為一位朋友,說到他覺得「網紅」應該有義務照顧粉絲容忍一些無理的要求,
然後,他的論述點裡面提到了某個國際女星說過的「藝人明星沒有權利要求隱私」,
接著說著一些關於名人、藝人、網紅的行為被批評,被偏頗的放大檢視時,應該要忍受處理的論調。
另一個朋友,似乎是針對著名人、藝人、網紅「隱私」不應該被侵犯為主軸,
他依照邏輯提出了一系列的質疑,包含從「品牌效應」說著為什麼知名人士需要以付出隱私為代價,
而那些一樣有著品牌溢價的品牌老闆不用?
基本上,然後主要論述都是在說,名人、藝人、網紅不需要也不應該被公審的概念!
然後我的同溫層竟然就逐漸出現了討論「網紅」的文章,比較著網紅跟藝人的不同,
也許是某個意義的更進一步探討,「網紅」與「藝人」是不是要付出代價?
又或是「網紅」與「藝人」是否有顯著差異。
 
我想了想,決定來說嘴的時候,大概想分成幾個論述來看,
第一個,什麼是網紅?
說實在的我們很認真的去看看百度(畢竟這個詞是從中國傳來的!)然後再看看wiki,
網紅,英文叫做internet celebrity,大概說就是人物因外貌或才藝或特殊事件在網路上爆紅,
意指有意或無意間受到網路世界的追捧,成為「知名人士」,
不過比較狹義的,會認為「網路紅人」的產生不是自發的,
是網路媒介環境下,受到媒體以及受眾心理需求等利益共同體綜合作用下而形成的「知名人士」。
所以發現沒有,很多自稱自己是網美網帥的捧友,其實在定義上你們都是網紅!
網紅是大群集,包含網美跟網帥!
不過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網紅」是頭銜不是「職業」,
所以不管我那兩位朋友用了一堆類比,拿了品牌老闆、藝人或是其他的「職業者」來進行,
「網紅」有沒有權力要求隱私這個議題討論,我覺得算是大方向出現了問題,因為「網紅」不是職業!
這時候一定會有捧友說,為什麼不是,然後類舉出很多人跟我說他們都是靠「網紅」這個職業吃飯!
但我其實可以說,你們說的「網紅」真的都有自己的職業!
有些是「網路寫手」、有些是「youtober」 、有些是「直播主」反正,他們的職業真的不是網紅,
所以,方向不要搞錯呀!網紅只是頭銜,不是職業!
在類比的「名牌老闆」、「唱片公司老闆」、「諮商師」、「演員」、「藝人」都可以有這樣的頭銜,
就像「名人」是一個頭銜,而不是有人是靠當名人這個職業過活的!
為什麼要先正名,是因為我要明確一下每個人都可以當「名人」與「網紅」,
所以不用去比較「網紅」跟「藝人」的差異,因為沒有比較基礎呀!
然後呀!有一個朋友討論到「網紅」跟「藝人」,群眾給的寬容是不一樣的,
我同意群眾對於「知名」程度差別會有不一樣的寬容度,
但我說實在的不太覺得那是「網紅」跟「藝人」的差別!
而是這個人對於受眾的影響程度越大,他所背負的「期待值」越大,
這不管他是不是被歸類於「網紅」或「非網紅」,
當他受到的足夠大的受眾的時候,他就會被相對嚴格的對待跟檢視!
這也許真的跟是不是「藝人」沒有太大的顯著差異性,
因為其實說實在的「藝人」也可以是網紅呀?
然後不紅的藝人說實在的不見得比當紅的網紅遇見的道德審判來得多!
我們去看看很多演出各式各樣的「類戲劇」的演員,他們絕對是藝人,
但是他們隨地亂丟垃圾,跟現在很多人稱之網紅的聖結石亂丟垃圾,試問誰被網路霸凌的機會高?
所以不是「網紅」跟「藝人」的差異,而是「知名」程度的差異!
 
第二個要說的事情,是「藝人」應該接受行為被批評與被偏頗的放大檢視,甚至於犧牲隱私是正常的?
說實在的,你說藝人拿自己的生活出來販售,明星藝人的酬勞的溢價是販賣隱私的代價,
這個部分,我必須說,我無法全然的同意!
首先,我們先來說說溢價好嗎?身為一個商學院的學生,
它最開始是在說「所支付的實際金額超過證券或股票的名目價值或面值」,沒錯這是在說股價!
不過這部分,其實涉及了「預期報酬」的部分,所以溢價講的是超出帳面價值,而非實際價值!
所以如果是用股票的溢價概念來說,應該真的跟販賣隱私的解讀無法去對應,
因此,我想他這裡用的溢價概念是指Brand Premium,品牌溢價,
什麼是品牌溢價?其實簡單的概念是一件品質完全一樣的襯衫,在Prada跟Armani下可以賣出十倍的價錢,
這個10倍的價差,就被稱呼為「品牌溢價」,而這樣的概念其實是來自於「附加價值」的部分,
品牌貨穿在身上跟沒品牌的也差不多,但由於消費者心理的問題,
所以產生了附加的情感價值,當品牌塑造成在消費者心目中高於其它品牌的形象後,
就會出現「同品質」但具有不同訂價的,品牌溢價。
所以重點之一,「溢價」的產生是因為同品質的價差,而並非酬勞所得遠高於他們的工作付出,
工籌比相當高並非「溢價」,「溢價」如果要說藝人的工作,
應該是要說同一個藝人在同一個時期,接演A電影的片酬,比接演B電影的片酬高,
所以他的A電影片酬是「溢價」,如果你證明了A電影的合約當中有要該藝人暴露自己的生活資訊,
那確實可以以論證,這是他販售自己生活資訊所造成的溢價行為!
不過,這個還是不能論證是販賣隱私的代價,為什麼呢?
我們來看看什麼叫隱私權吧!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 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有些人可能看到那麼長就放棄了!我來畫一下重點,「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對的!如果你決定揭露了個人資料,他就不是隱私權,而你不想公開的就是!
好了,絕對會有人會說「公眾人物本來就應該公開」,
不過其實憲法第二十二條有說「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所以,只要他不是違法犯紀,就算他私生活多麼淫亂,說實在的沒人管得著!
針對所有知名人士該接受行為被批評與被偏頗的放大檢視,甚至於犧牲隱私,
我只能提出真的不應該是這樣的,甚至我覺得這是相當病態的想法,
不管是什麼人,管你是有著「網紅」頭銜的民眾,還是真紅的「藝人」,或是不紅的「表演者」,
其實,當你不願意公開的生活被人審視的時候,都應該被保有隱私,
至於有人說「藝人」因為販售隱私來對價!所以為了他得到的價格,他就應該忍受?
這一點我來說一下,那個忍受的範圍跟法律上的判例!
曾經周杰倫被一間叫做黎光的公司,用曾小歌筆名發行了一本「超屌的周杰倫」,
然後由朝日公司總經銷賺取利益,所以當初的阿爾發就控告他們,
說侵害周杰倫之 姓名、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
但因為圖片並非挖掘周杰倫的私人消息,而書中所有內容皆取材自已經公布給大眾的公眾資訊,
所以最後判例是沒有侵犯周杰倫的隱私權!
這邊我們就知道了如果是「自主公布給大眾的資訊」確實不是隱私權!
然後,我在說另一個案例,有很多「藝人」可能會因為上節目去聊一些家庭的話題,
又或是所謂的真人秀節目的跟拍,這一些他們被認為「販賣隱私」的過程,
其實他們販賣的都不是實質的隱私,而是他們願意並且覺得可以透露的資訊!
所以這並非是隱私的對價!而是資訊的議價!
你說他靠著個博人氣呀?是呀!那是他願意透露的資訊,說好聽的是跟粉絲拉近距離,
實際上只是用「物以稀為貴」的概念,來販售他知道但你不知道的資訊,
但如果他是非自主性的,那些屬於隱私的東西!他為什麼沒有權利保護,
原來論述這點的朋友有說一線國際女星在十年前說「沒有隱私是應該的」,
我並不覺得這是他認可「藝人」失去隱私是對的,而是對於這種病態的環境無奈被動的接受罷了!
 
接著,我要回應一下再幾個朋友論述中提到的「錯誤」的管理學概念,
像是知名人士因為「人氣」獲得任何形式的益處包含工作跟酬勞,
並且以人氣作為營利手段,他都必須要去照顧粉絲,然後就必須常人所不能忍的無禮要求,
以及說行銷公司是根據粉絲追蹤按讚數來量化給錢,所以網紅必須對粉絲負責,
這些我用這幾年很有名的一句平台商業模型詮釋來說明一下,
然後順便說一下他可能有一點誤會商業模式的角色的部分,寓教於樂嘛!
「羊毛出在狗身上,豬買單!」這是平台商業模式的很有趣的說法,
我們把整個角色來對應一下,羊毛就是所謂的人氣(粉絲),而豬(廠商或公關公司)想要人氣,
所以他付錢給狗(不管是那些有網紅頭銜的藝人或是平民)來獲取人氣,
這時候我們看清楚這些關係了沒有?
誰給狗錢?而狗應該對誰負責任?他要怎樣負責任?
沒錯!就是這些有網紅頭銜的藝人或是平民要負責的對象是廠商或公關公司,
至於他對粉絲的友善與經營,並不是因為粉絲給他錢!而是他要維持給他錢的狗們需要的人氣!
他的假設,要對粉絲負責!其實並不存在!因為他其實跟粉絲沒有直接的議價關係!
沒錯,他可以懟粉絲不理粉絲,正是理所當然的,因為說實在他沒有欠粉絲什麼東西,
只是如果他要維持豬對他付錢,他才必須要友善地看待這些粉絲,
所以他沒有說錯的是!人氣是營利手段,所以到底怎樣使用這樣的營利手段是他的選擇,而不是必要的責任!
而「明星犧牲隱私權作為報酬溢價的部份對價關係」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報酬溢價,除非明星合約有說到要配合公司或活動貢獻生活資訊,才會有所謂的附加價值,
然後,犧牲的永遠不是隱私權,是他生活資訊,他不想透露的才是隱私!想透露的真的不是!
我來舉個例子,憲哥在公開他已經結婚之前,他的妻子孩子都是隱私,
在他選擇公開之後,這一些東西!都不算隱私唷!
所以呀!當然當「名人」選擇把自己的資訊曝光的時候確實心知肚明,
但是那些他不想也沒有打算公開的,為什麼他要承擔那個評價跟評論呢?
我就很認同我另一個朋友說的「明星販賣的是自身的形象,而非隱私」!
然後,他那句話第二個問題,對價關係!
「明星」跟「粉絲」沒有對價關係,他是跟「出資者」有對價關係,
所以一樣,隱私沒有被拿出來對價!對價的是資訊呀!
對了,順便回答一下,現今網路發達自媒體行銷的年代,網紅的溢價對價?
誒!剛剛看完「羊毛出在狗身上,豬買單!」基本上就是現在網路社群平台的商業模式了!
至於溢價,我就不想再說第三次了!
 
好拉,說那麼多!我只是想要說,
每個人的隱私都應該被保護,然後不管是誰的個人行為都只要對法律跟自我道德,
沒有必須或一定要對粉絲負責,至於因此不紅或是因此變得有利益損失,
說實在的就是他跟他的「出資者」對價問題了,誰叫他當初合約沒談好呢?
所以沒有一個人應該忍受常人所不能忍受的過當的評判,
也沒有一個人應該為了粉絲打磨自己的準則,讓自己不願意曝光的個人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被公審,
至於是不是網紅?或是是不是名人?又或是是藝人明星,其實他們都不應該被病態的審視,
人類的好奇心變成掘人陰私的時候,就已經是出現問題了,
不應該因為被挖掘隱私人的身份地位而說這件事是應該的!真樣的邏輯真的很難去說服我呀!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