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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佰零肆] 要正視聽或是發表意見,做一下下的功課

剛剛看到了以前學姊轉的PPT,(附檔自己看,點我連結)
本來想說看一下各種觀點,
看完之後非常無言之外,還是覺得要以正視聽。

第十三頁寫了
服貿他不是個我國的法律
它屬於「國際條約」
那是國家之間簽訂後,依照國際慣例,
是直接放在院會裡備查……原文恕刪

這便就有錯了,如果是定義成國際條約,
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中,第9條,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所以,「國際條約」並非備查必須審議,
接下來一直的論述就有很大的盲點跟漏洞了!

然後22頁中,「決議送委員會開公聽會逐條審核」
並非神奇的事,
因為當初執政黨想試圖將「國際條約」利用當初大法官釋憲中329號的方式,
強行以作為行政命令再以備查方式過關,
但是那是在條約是因為,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以上三種狀況下才能成為協定,也才能備查。

很可惜的,
行政命令,只有所謂的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才需要送交立法院審查。如果是法規命令,
需要有法律授權才能制定;如果是職權命令,也需要有組織法上的職權依據。
所以他不是行政命令。
並且,他也並非經法律授權簽訂,事先經立法院也沒有同意,國內法律並無相同者,
所以他仍是「國際條約」不能備查,
才有後來6月25日朝野協商後的「決議送委員會開公聽會逐條審核」。
後面公聽會的部分,我就不多談了,他講得算很完整,
我對於執政黨跟在野黨為了選票的手段沒有任何想法。

再說一下到底服貿是不是法律確實還有很多爭議存在,
但是,所謂應以法律定之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服貿協議直接除了是關於經濟之重大事項與民生息息相關之外。
並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這也是對於服貿協議應該要審議的條文呀!

至於38頁中,
第一點訴求,除了希望讓警察不要很辛苦在國會跟學生對峙,
我沒有特別感受,反正馬先生一向不愛道歉,

第二三點的矛盾,我只能說這個PPT作者還在執著在他仕行政命令或是只是協定,
程序是存在的,因為他是「國際條約」。
至於兩岸協定簽署條例之立法也是好意,
如果服貿要當作協定通過,很簡單呀,那就制定兩岸協定簽署條例的法律授權他呀!
至於那些暗示被在野黨操縱的文字我就不說了。
(另外就像46頁說明如果像現在應是給他用備查的方式,
如果對於條約有問題就必須是要跟中國協商,但是要他願意協商才行,
學生會訴求退服貿的原因,也是因為不是我們說要改就能改的,
所以應該要重新去談這個協議才對)

至於服貿好不好的48-51頁,
我覺得專家學者們都有各自的說法,
好或不好很難定論,
確實是有利不能否認,但是條文中台方開法的64個項目,
卻真的寫得很模糊,規定不明確,
相關的配套也不清楚,
我是覺得,基於利益我們確實要人家餅乾吃,
但是不應該把自己所有的糖果都丟掉,
要退回就是不要他塞的委員會就是了!

最後回應他的五點,
不是反對服貿,而是希望服貿的制定應該更透明化跟公開化,
公聽會的舉辦仕應該在簽訂之前,而不是之後,
並且公聽會民間團體與學術研究的問題,都沒有被回應。

然後,至於有沒有黑箱,硬是要把「國際條約」當作行政命令,強行通關,
我不懂這不是黑箱要算是什麼?

條約生效,想要改就不是我們單方的事了,
所以學生才訴求「退回」服貿協議的問題,
至於霸占主席台,我也很難評價好壞了。

問題是真的不是白癡去簽的,而是哪個白癡在公聽會沒辦,
公民團體與學者意見沒回應,配套措施法令不全之下,
還有這樣的白癡去簽!

至於媒體,先是公聽會的訊息請問大家在新聞上看過嗎?
然後抗議事件不報,報港女、韓星來台就算了,
後來說學生是暴民,然後說學生沒有紀律,
連攻擊警察的新聞都出來了!
這有沒有買通我不知道,我只能說那些亂報的媒體,
學校上的傳媒倫理不是忘光就是一定沒過吧!

大概對於這個PPT回應就這樣了!
覺得對於錯誤或是偏頗得訊息一定要修正所以才大費周章著!

對了,
那個老師學生跟考卷的比喻很爛,
首先政府跟人民的關係跟師生完全不一樣,
更不用說考卷對於學生跟政策對於人民的關係,
拿雞腿比地瓜的比喻真的讓人覺得….。

以上!
偷偷放到網誌當一篇,
似乎很偷懶,但我是懶惰鬼呀!
網誌先生你說呢?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