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仟陸佰玖拾伍] 騷擾、猥褻、侵犯,奇妙的程度用語的差異化?

親愛的各位捧友們,今天順利活下來了嗎?

話說前些日子,剛好再跟人聊到關於性侵的事情,

然後我那時候才知道原來對於侵害性自主決定權這件事情,其實是分的相當細的!

他是有不同程度的侵犯的法律去做懲戒,雖然我還是覺得讓人感受到不舒服就很不對了,

但確實法律會有程度上問題,但當我聽到如果是在學校發生,

最高層層級的性侵,竟然有很高的門檻是「要有進入」這件事情才會以「性侵」論,

我確實是對於這樣的程度是相當訝異的!

然後,也在聊著這個議題的過程,才發現原來絕大多數我們以為的「性侵」

其實都是屬在「性騷擾」或是「性猥褻」的層級,

今天我就來跟大家做一點很不正式的法律小科普,加上對於用字的小小嫌棄吧!

我們對於妨害性自主的嚴重程度,法律上規範由輕至重是「騷擾」、「猥褻」、「侵犯」,

最寬鬆的就是所謂的性騷擾,只要是乘人不及抗拒,

而做的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都可以用「性騷擾防治法」,

並且是有主觀上的意圖,就可以以性騷擾論之,

而且如果很上限上綱的話,言語的性騷擾也是有存在的!

不過,他也是判定相對模糊的部分,這個改天可能可以寫一篇到底怎樣的性騷擾!

而「性騷擾防治法」不是刑法,他是非公罪,也是所謂的告訴乃論,

並且刑罰也相輕了,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而猥褻,他就比較嚴重了!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並且是指非性交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之行為,

是的!就是沒有發生實際的「性交」,也就是沒有任何的進出,都只算猥褻!

但他已經是公訴的刑法,並且會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了!

而真正的「性侵罪」,就是要有「強制性交」,才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

所以簡單來說,如果摸一摸、捏一下、抓一下,可能只被判「性騷擾」,

而如果是用力或強迫的摸一陣子、捏一陣子、抓一陣子就會被判定是「強制猥褻」,

至於「性侵」則是真的有進出行為,才會被判定了!

這樣到底合不合理,我就不討論了,但真心要說這三個程度詞,

乍看之下很合邏輯,但當我把騷擾、猥褻跟侵犯三個詞放在一起的時候,

我認真的覺得詞的嚴重性,好像跟法的嚴重性不太一樣!

雖然關於這件事真的不太適合開玩笑,但當我真的去想著這三個詞的實際使用的時候,

我還是忍不住的覺得相當搞笑呀!

因為我是外貌協會的資深長期會員,所以我就直接用外表來測試這三個詞吧!

想想如果你看到一個人,然後用這三個詞分別形容他,哪一個詞感覺比較沒禮貌呢?

嘿!那邊那個人長的「騷擾」到我了!

嘿!那邊那個人長得「侵犯」到我了!

嘿!那邊那個人長得很「猥褻」!

發現沒?對!其實「猥褻」這一個詞,如果單獨來用,真的相當母湯,

我在換一個用法,

他的存在很「騷擾」人;他的存在很「侵犯」人;他的存在很「猥褻」人;

這更明顯的感受到猥褻比騷擾或侵犯更覺得沒禮貌,

但為什麼性猥褻卻比性侵犯還要程度低呢?

經過我認真的思考之後,終於理解了!

(謎之音:我完全不理解這東西認真思考的意義!)

因為「騷擾」或「侵犯」,往往都是Do Something而造成,所以有種感覺做了什麼事,

因此,好像不做什麼,就不會有讓人被「騷擾」或「侵犯」,

但「猥褻」會給人感受到,就算沒有動作,只是存在就會有效果的詞,

所以我們會感受到更明確的不舒服,在一般用語上!

不過就向前面說的,因為「騷擾」或「侵犯」都有「明確做了」的這樣的動作,

所以才會有成罪,也就真的有行為才會判,並且侵犯是造成傷害的,

也才會有在法律上程度的差異,而猥褻,還是「強制」猥褻才成罪,

他天生長的猥褻是不會被判刑的!

(謎之音:你這句話是很覺得長的猥褻該被判刑嗎?這崩毀的三觀!)

好啦!今天其實只是隨性的聊一聊,其實法律的程度用語有一些是很有趣的,

跟我們生活中使用的狀態會有不太一樣的地方,

也沒有真的要很嚴肅的聊「性侵」的議題,下次有機會我們在說說這件是,

這一陣子真的莫名其妙地聽到好多案例呀!

真的希望這些因為自己控制不住,然後造成別人不舒服的人,

都會被老天爺好好逞治壓!至於如果只是長的猥褻的,那就…

我真的沒有要老天爺懲罰他們!我沒有那麼偏頗,

大不了就是請他們少點出門而已啦!

(謎之音:你就是那麼偏頗好嘛!)

好啦!親愛的網誌先生,謝謝你耐住性子看完這篇廢文!

我們明天見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