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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仟伍佰陸拾肆] 刑法第239條廢除,台灣並不會變成放蕩的世界!

親愛的各位捧友們,今天順利活下來了嗎? 

話說,今天一個算是很有里程碑的大法官釋憲出來了,

就是今天的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

依照規定,自大法官釋字解釋之日起立即失效,

另外「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當中「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的愚蠢,

大法官也一併宣告違憲,所以也同樣即日起失效。

這個消息出來,我就感受到有一群自詡守護家庭的萌萌們開始怒吼,

並且發出了大法官從同婚開始要毀滅家庭之類的話語,

然後就看到「通姦無罪,台灣會變成放蕩的世界!」

我看到之後,第一個反應其實是「其實放蕩的世界沒有不好拉!」

(謎之音:是這樣嗎?你的三觀一直都很堪憂!)

但想了一下,突然覺得到底萌萌們的知識點多麼的不足呀!

一條刑法失效,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光明正大外遇,然後不會受到處罰呀!

所以就決定來寫一篇文章說說這件事!

先說說,新聞的標題好像很容易讓大家被誤導,

今天看到的新聞,有九成都是在說「通姦除罪化」,

確實,依照大法官釋字,刑法239條確實除罪了,

也確實「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被除罪了,

但其實這一條認真說,更明確的應該說,通姦在刑法上除罪,

但是如果你「跟人通姦」,其實如果「伴侶」感到自己的「配偶權」被侵犯,

也就是如果有人因為另一半外遇所以心碎的話,「民法」的通姦罪還是在呀!

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兩條都是可以用「侵害配偶權」準用的,也就是說,對於外遇的人,

如果你搜集好證據,找個好律師,還是可以把那些人告到破產的!

對了,我還要說,原來的刑法通姦定義,還門檻很高的一定要發生「性交」才算,

但民法的侵害配偶權,逾越正常交友情形就有機會呢!

說到這邊,就可以知道萌萌們的擔心,真的是有一點點想太多了!

然後這時候就有一點點為民法覺得哀傷,想想當初因為同婚關係,

萌萌衝出來說要守護民法的價值,然後超級重視著民法!

但是今天刑法的一個通姦罪不見了,他們就完全忘記民法的存在了!

民法他…會很傷心自己被遺忘的呀!你們明明說好很愛他的!

然後再做著關於所謂刑法239條,跟通姦的訴訟的功課的時候,

發現到了但書「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的愚蠢!

而且還真的很多人在諮詢律師的時候,都問了如果我原諒我的伴侶,我可以繼續告小三嗎?

我瞬間就翻了無限個白眼,這世界到底怎麼了?

外遇的責任都歸咎在第三者身上這樣的邏輯思考,到底是什麼鬼!

這就是那種「都是別人家小孩帶壞我們家孩子」的垃圾邏輯呀!

一場婚姻有問題,除了外遇者跟小三之外,其實被外遇者應該也有問題呀!

雖然以不追究被害者的心態,我是不想去檢討被外遇者,

但只單純想要檢討小三,而不處理那個「最大的罪魁禍首」,

那一個「不能自我管理與控制」的廢物,才是婚姻當中最大有問題的人呀!

好拉!總而言之,對於刑法239條無效,算是令人開心的一件事情拉!

至少認真說著,價值觀真的才正確了一些些,

法律至少不會偏頗的只譴責著「第三者」,

而且還要說著,其實在感情中與婚姻中被傷害的人,還是可以被保護的!

所以,請不要太過與緊張跟擔心著,這世界會變得很放蕩,

(雖然我依然覺得放蕩世界沒有不好),

因為,民法他還是很努力的維持很多人心中的秩序與善良,

所以,其實不會不能教孩子的!

黑!親愛的網誌先生,我們就讓維持夫妻忠誠義務社會基本規範的工作交給民法吧!

而我想這個世界,會慢慢地變得更平等了吧!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