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各位捧友們,今天順利活下來了嗎?
話說,今天一個算是很有里程碑的大法官釋憲出來了,
就是今天的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
依照規定,自大法官釋字解釋之日起立即失效,
另外「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當中「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的愚蠢,
大法官也一併宣告違憲,所以也同樣即日起失效。
這個消息出來,我就感受到有一群自詡守護家庭的萌萌們開始怒吼,
並且發出了大法官從同婚開始要毀滅家庭之類的話語,
然後就看到「通姦無罪,台灣會變成放蕩的世界!」
我看到之後,第一個反應其實是「其實放蕩的世界沒有不好拉!」
(謎之音:是這樣嗎?你的三觀一直都很堪憂!)
但想了一下,突然覺得到底萌萌們的知識點多麼的不足呀!
一條刑法失效,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光明正大外遇,然後不會受到處罰呀!
所以就決定來寫一篇文章說說這件事!
先說說,新聞的標題好像很容易讓大家被誤導,
今天看到的新聞,有九成都是在說「通姦除罪化」,
確實,依照大法官釋字,刑法239條確實除罪了,
也確實「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被除罪了,
但其實這一條認真說,更明確的應該說,通姦在刑法上除罪,
但是如果你「跟人通姦」,其實如果「伴侶」感到自己的「配偶權」被侵犯,
也就是如果有人因為另一半外遇所以心碎的話,「民法」的通姦罪還是在呀!
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兩條都是可以用「侵害配偶權」準用的,也就是說,對於外遇的人,
如果你搜集好證據,找個好律師,還是可以把那些人告到破產的!
對了,我還要說,原來的刑法通姦定義,還門檻很高的一定要發生「性交」才算,
但民法的侵害配偶權,逾越正常交友情形就有機會呢!
說到這邊,就可以知道萌萌們的擔心,真的是有一點點想太多了!
然後這時候就有一點點為民法覺得哀傷,想想當初因為同婚關係,
萌萌衝出來說要守護民法的價值,然後超級重視著民法!
但是今天刑法的一個通姦罪不見了,他們就完全忘記民法的存在了!
民法他…會很傷心自己被遺忘的呀!你們明明說好很愛他的!
然後再做著關於所謂刑法239條,跟通姦的訴訟的功課的時候,
發現到了但書「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的愚蠢!
而且還真的很多人在諮詢律師的時候,都問了如果我原諒我的伴侶,我可以繼續告小三嗎?
我瞬間就翻了無限個白眼,這世界到底怎麼了?
外遇的責任都歸咎在第三者身上這樣的邏輯思考,到底是什麼鬼!
這就是那種「都是別人家小孩帶壞我們家孩子」的垃圾邏輯呀!
一場婚姻有問題,除了外遇者跟小三之外,其實被外遇者應該也有問題呀!
雖然以不追究被害者的心態,我是不想去檢討被外遇者,
但只單純想要檢討小三,而不處理那個「最大的罪魁禍首」,
那一個「不能自我管理與控制」的廢物,才是婚姻當中最大有問題的人呀!
好拉!總而言之,對於刑法239條無效,算是令人開心的一件事情拉!
至少認真說著,價值觀真的才正確了一些些,
法律至少不會偏頗的只譴責著「第三者」,
而且還要說著,其實在感情中與婚姻中被傷害的人,還是可以被保護的!
所以,請不要太過與緊張跟擔心著,這世界會變得很放蕩,
(雖然我依然覺得放蕩世界沒有不好),
因為,民法他還是很努力的維持很多人心中的秩序與善良,
所以,其實不會不能教孩子的!
黑!親愛的網誌先生,我們就讓維持夫妻忠誠義務社會基本規範的工作交給民法吧!
而我想這個世界,會慢慢地變得更平等了吧!
以上!